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2.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3.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4.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不同交易方式:

(1)通过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2)通过协议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or超过

(3)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

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1)持股比例达到30%。(2)继续增持股份。

3.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2、程序

(1)内部批准:协议的各方应当获得相应的内部批准

(2)报告公告: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3、限额

(1)已经持有30%股份,继续进行收购的:需要转为要约收购

(2)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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