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信息披露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信息披露

(一)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类型

类型 具体规定
证券发行市场信息披露(首次信息披露) 发行文件的预先披露制度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依法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
中期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
临时报告 发生法定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报送并公告

(二)临时报告

1.股票发行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发生(包括发生于控股子公司)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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