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4)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5)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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