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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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消费品直接出售,用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等。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提示】

价外费用

包括 不包括
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同时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具体情况 相关规定 增值税 消费税
作价随同销售 并入销售额中
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
(非酒类)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 ×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除外)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啤酒、黄酒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 ×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
(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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