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备考网 高考志愿填报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非正常情况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非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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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消费税款非正常情况

1.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受到行政处罚,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提示】委托加工的消费税计税规则:

要点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纳税人 委托方 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个人除外)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按自产自销计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
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①提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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