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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具体规定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多一条,即“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
【提示】
1.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税务处理:
(1)受托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加工费(含辅助材料价款),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2)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连读加工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按生产领用量扣減消费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对外销售的,则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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