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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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价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售价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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