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备考网 高考志愿填报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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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三税)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完税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税率 1.限值以内: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1)进口关税:0%(限值以内进口)。
(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限值: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其他规定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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