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备考网 高考志愿填报 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保险法律制度-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保险法律制度-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法律制度-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

1.概念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注意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注意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注意3】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2019年新增司法解释(四)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司法解释】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司法解释】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1)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链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

2.自杀免责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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