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备考网 高考志愿填报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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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标准 分类 特点(示例)
1.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提示】生命权:以剥夺生命为要件
健康权:以损害器官功能为要件
身体权:以破坏身体完整性为要件
    身份权 配偶、亲权、亲属权
  财产权 (1)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知识产权 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 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1)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
(2)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形成权 (1)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抗辩权
 
(1)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针对抵销权的抗辩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3.权利实现方式 绝对权 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
  相对权 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
如:债权。
4.权利效力所
及范围
对世权 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
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 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5.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专属权 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 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6.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借款合同
  从权利 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7.权利相互间的地位 原权 原生性权利
  救济权 原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如:财产权受侵害时,可要求赔偿的权利
8.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 全部法律要件齐备
  期待权 又称“形成中的权利”,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如合法建造、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先占、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是基于“法律行为” 如房屋买卖
  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 如继承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1.内容变 权利量变 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
债权:因部分清偿或者免除而缩小。
  部分质变 所有权因标的物出租或抵押而变得不圆满;种类债权变为特定债权,有息债权变为无息债权等
2.效力变 经过了诉讼时效成为无公力救济权的债权;
第二顺序抵押权变成第一顺序抵押权等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1.绝对消灭(权利不存在) 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等。
2.相对消灭(前手转后手) 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交付而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受保护的权利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2)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提示】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保护方式

公力救济 (1)通过国家的专门力量和法定程序保护民事权利,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2)最主要、最普遍的救济手段。
如:通过给付之诉,使责任人返还原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私力救济 (1)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侵害人,以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
(2)特殊情况下方可适用,情形紧迫,公力救济有所不及时。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公交售票员扣留逃票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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