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备考网 高考志愿填报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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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1)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变价处分权;

(2)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1)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清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而继续存在。

5.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无偿转移(如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即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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