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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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

(1)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制度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2)代表人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的代表人诉讼区分为投资者代表人诉讼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诉讼。

①投资者代表人诉讼是由依法推选出的投资者代表其他众多投资者进行的诉讼。

对按照上述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②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诉讼

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的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即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时,对受损害投资者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

【解释】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损害的是公司利益,且投保机构需持有该公司股权为必要条件。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诉讼损害的是投资者利益,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代表投资者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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