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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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条件—封闭式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链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①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④基金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3.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1)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3)成立和生效

①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交付申购款→登记机构确认:申购生效

递交赎回申请→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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