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人,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一般情况是指甲方以商品作抵押或质押向乙方进行借款,在此期间乙方接受的商品拥有所有权,但不能处置,在一定期间内甲方再以高于抵押或质押借款的金额将商品取回。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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